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盐食药监食生〔2016〕67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盐食药监食生〔2016〕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6 02:41:27  来源: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3
核心提示:现将《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盐食药监食生〔2016〕67号
发布日期 2016-05-10 生效日期 2016-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fda.yancheng.gov.cn/xwzx/zltg/201605/t20160516_547981.html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城南分局:
 
  现将《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食品生产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促进食品加工业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分等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设立科学合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征集定性、定量的信用评价指标信息,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对企业信用水平做出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审慎规范等评定原则。
 
  第四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二、信用评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开展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市局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稽查处参与评定工作。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制定和执行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2、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和审核工作;
 
  3、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负责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等提供相关信息;
 
  4、负责评定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建立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二)县(市、区)局工作职责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及时向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三、信用评定范围和评定指标
 
  第六条 凡在盐城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需参加信用评定。
 
  第七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企业质量诚信保障能力等,具体评价指标分值见附件1《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四、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得分为依据。总分≥90分为守信(A级),80-89分为基本守信(B级),70-79分为失信(C级),<70分为严重失信(D级)。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一旦被市信用主管部门、市行业监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停止其信用等级的评定,列入严重失信(D级),并采取后续的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为信用评定否决情形,直接列入严重失信(D级),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二)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市、区)级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生产食品或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死亡的;
 
  (四)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等生产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七)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或是在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八)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情节的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存在依法或者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的。
 
  五、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以每一年度为一个信用等级评定时段。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局对照《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开展上一年度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并向市局上报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对初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局上报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报市信用办,并将评定结果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六、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确定为守信(A级)等级的,坚持以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适当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连续3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向媒体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确定为基本守信(B级)等级的,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保持日常监管检查力度,一般每年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责成其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要求单位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加强食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再学习,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确定为失信(C级)等级的,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同,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公示违法违规记录,一般每年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不少于4次,并组织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分析原因、查找问题、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工作不力、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予以曝光。适度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 确定为严重失信(D级)等级的,坚持主要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列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将其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一般每年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不少于6次,单位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说明情况,作出保证,确保立即整改。对符合吊销许可证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予以曝光。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能为监管部门查处重大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确有立功表现的,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加分。另外,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假劣食品情况的给予加分。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2.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3.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

附件1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

单位:                         总分:

序号

类别

评价指标

分值

得分

1

企业基本状况(10)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

2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组织体系及相应管理制度

2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

3

 

企业诚信记录

3

 

2

企业质量诚信保障能力(90)

人员保障(9)

高层管理人员有明确分工

3

 

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

3

 

有全员培训计划和记录

3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81)

原辅材料管理(20)

物料购进、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3

 

采购文件、计划、合同齐全       

3

 

索证索票,按要求进行供方审核、建立供方资格审查表 

2

 

复查评定(定期对供方复查评价,建立供方年度复审表)

2

 

质量检验(原辅料与包装器材均建立入厂验证记录,供方质量检验报告单或原材进厂质量检验报告单)

4

 

原料来源(有可控的原料基地或供应商)         

3

 

原料贮存(具备有效防护设施、专人管理、存放物标识明显和原辅料及包装器材出入台账的专用贮存库),帐卡物相符

3

 

人员管理(6)

技能要求(人员符合岗位资格要求,有从业资质要求的应持证上岗,建立职工诚信记录档案)

3

 

职工健康(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及职工健康档案)

3

 

厂房及生产车间(12)

1.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卫生规定;2.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操作按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3.具有封闭性,并定期消毒;4.更衣室要与车间相连,出入口有消毒措施;5.温度、湿度能控制,并保持良好通风;6.照明设施符合生产、检验要求

12

 

生产设备(6)

1.根据工艺流程需要,配置相应的生产设备,有完整的生产设     备档案2.有使用、维修、保养制度,有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6

 

产品加工(9)

1.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2.关键工序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3.参数监控数据保存记录归档;4.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9

 

包装(4)

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符合其产品真实属性

4

 

计量管理(4)

1.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按规定检定,在有效期内使用;2.有检定合格标识;3.有管理台账

4

 

产品检验(4)

1.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检验能力和实验室管理制度;2.有符合国家相应检验标准的产品检验规范; 3.检验数据真实、齐全,出厂的产品有质量合格标识

4

 

产品储存(4)

1.存放条件符合相关规定;2.储存管理制度;3.有完整、规范的储存记录,帐卡物相符

4

 

产品运输(4)

车辆、工具和运输状况等符合作业规范,能保证产品及包装不受损坏和污染

4

 

产品销售(4)

1.具有完整销售记录,建有客户档案;2.广告宣传、市场推销等行为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4

 

售后服务(4)

1.建有顾客投诉及处理记录;2.建有退换管理规定;3.建有调查消费者的需求并进行改进的记录

4

 

3

加分项

获得社会荣誉称号或重要奖项:获得县政府或市部门(协会)表彰的,一次得2分,市政府或省部门(协会)表彰的得4分。获同一奖项和表彰不重复计。加分项总得分不超过10分。

 

 

4

扣分项

被相关行政单位责令改正的、处罚的,一次分别扣2分、扣4分。

 

 

5

否决项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直接扣除40分,列入严重失信等级(D级)。

 

 

 

 

1.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2.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区级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

 

 

 

 

3.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生产食品或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死亡的

 

 

 

 

4.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等生产食品的

 

 

 

 

5.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不接受检查,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7.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或是在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8.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情节的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

 

 

合计

 

 

100

 

附件2 

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县(市、区)

 

评审年度

 

评审得分

 

县(市、区)局

初评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市局评定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年度盐城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县(市、区)

评定等级

 

 

 

 

 

 

 

 

 

 

 

 

 

 

 

 

 

 

 

 

 

 

 

 

 

 

 

 

 

 

 

 

 

 

 

 

 

 

 

 

 

 

 

 

 

 

 

 

 

 

 

 

 

 

 

 

 

 

 

 

 

 

 

 

 

注:采用Excel表上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