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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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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5 08:20:2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426
核心提示:为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34号),部署各地开展复原乳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2016年9月,31个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完成复原乳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1-29 生效日期 2016-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为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34号),部署各地开展复原乳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2016年9月,31个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完成复原乳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全国670家乳制品企业开展复原乳标签标识现场监督检查,有547家生产企业生产液态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正确标识“复原乳”,没有发现企业添加复原乳生产巴氏杀菌乳的问题。检查发现10家企业复原乳标签标识存在问题,占乳制品生产企业总数的1.5%,其中添加复原乳或部分添加复原乳而未标注“复原乳”或“XX%复原乳”的企业6家;“复原乳”标注颜色色差不明显、字体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3家,另外,查处1家企业使用牛乳粉包装袋包装羊乳粉的违规行为(见附件1)。
 
  针对上述发现的复原乳标签标识问题,有关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责令企业整改或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的措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0份,对不合格标签标识的包装进行销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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