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我市食品摊贩疏导点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没有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的食品摊贩疏导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含市政府统一采购的便民餐车。
二、经营范围
食品摊贩允许加工经营工艺简单、易于携带的食品。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三、管理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场所清洁”五项要求。
1.经营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制售。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公示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主要加工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用于食品加工经营的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的,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并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具备垃圾盛放、回收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索要并留存当批次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4.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查体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5.经营场所保持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食品与其它物品分区摆放。
6.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凭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负责人签订《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公示。
四、监管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标准的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并纳入日常监督抽检计划。主要登记经营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编号、住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在登记证中予以公示(参照省局《关于规范中小学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2014﹞147号)要求)。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等上级部门出台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