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济南市《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要求,统一我市《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即食用农产品一票通,下同),建立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使用范围
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食用农产品的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开具《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全市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他经营者从上述销售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可索取并查验当批次《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不再索取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在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同时,还应附带或索取并查验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指导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
二、凭证式样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由封面和内页两部分组成。封面为经营者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内页应当包括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购)货单位名称、供(购)货日期、质量保证方式等。经营者可根据自身需求添加其他详细内容。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采用32开纸张,可以横版,也可以竖版,使用无碳复写纸张,至少一式两联,分别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及购买者的购货记录,也可以一式多联,提供市场开办者管理存档、对账结算等其他功能。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三、责任分工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凭证式样要求,参照《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样式,结合本市场实际及入场销售者建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按照市场分类管理要求,分配《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号段,记入入场销售者档案后发放,并指导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纳入使用范围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者规范出具《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并保存《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第一联作为销货台帐。
纳入使用范围的食用农产品采购者购买时,应当向销售者索取、查验并保存《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作为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纳入使用范围的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他经营者的印制和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宣传解读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使用意义、范围和具体要求;从11月份开始,全面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12月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是构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是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有效抓手,对于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先批发市场、后零售市场,先易后难,逐步推进。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工作计划和进度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要真正树立“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出具虚假《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并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监督。要强化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在执行进度上的日常检查和指导,全面掌握推进动态,及时开展指导督查。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检查指导,督促其索取并保存《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各县(市)区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