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72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72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3 03:53:5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福建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6〕72 号
发布日期 2016-05-07 生效日期 2016-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inc/doc.htm?docid=117045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7日
 
  福建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平台资源,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数字福建总体框架与标准规范,推动各类追溯技术系统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高运行和监测有效性;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多级联通、多方协同的全省产品追溯平台体系和管理机制,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关创建活动的地方要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依法强制推行信息化追溯体系。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标准规范的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支持各地开展肉类、蔬菜、水果、食用菌、禽蛋、茶叶、家畜、家禽、中药材、水产品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酒类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以统一编码为溯源手段的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省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的追溯与监管链条。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流向可追溯为主要内容,构建监管平台,实行农业生产资料入市经销备案审核、统一经营登记,建立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电子台账和诚信档案、实名购销制度,实现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用全过程流向可追溯。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厅、环保厅、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产品名录。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前
 
  (二)建立部门追溯系统平台。各有关部门统筹部署本行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建立部门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子平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前
 
  (三)建立全省重要产品追溯数据统一平台。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依托省市两级政务服务总线,推进部门相关系统数据共享和流程互通,并推动企业数据和系统接入,实现政府和社会追溯数据融合。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依托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建立产品追溯大数据平台。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前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外贸企业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行业协会要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主动建设追溯体系。
 
  (二)落实部门督促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并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发展追溯服务产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完善配套服务产业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
 地区: 福建 
 标签: 产品追溯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