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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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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0 08:58:31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7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规〔2016〕15号
发布日期 2016-09-08 生效日期 2016-09-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53200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化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为加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市场销售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所有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批发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标准要求
 
  (一)批发市场开办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
 
  4、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和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
 
  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批发市场内销售者。
 
  1、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不得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6、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7、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安排
 
  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1日-10月底)。
 
  在2015年开展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方案。同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请各市局在2016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推进方案报送省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2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省局制定的《入场销售者档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等文本格式,各地参照使用,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局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和完善文本、表格,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使用。
 
  批发市场开办者要按照《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对市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入场销售者行为不符合《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的,要认真排查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要在资金、技术、管理人员上加大投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集中规范阶段(2017年3月-7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批发市场集中规范行动。组织力量对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重点检查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在此阶段,各地还要注重培育、树立、发现一批模范落实《办法》的典型,帮助他们归纳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并大力予以推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8月-10月)。
 
  请各市局在2017年9月20日前将推进工作总结,连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总结材料不少于3000字。同时,报送本地1-2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省局将在2017年9月底前组织抽查验收。2017年10月10日前,省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和抽查验收情况,对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进行总结,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予以通报。2017年10月底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组织召开现场会,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培树一批典型示范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一手抓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为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四)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调度和跟踪掌控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不断总结贴合实际、贴近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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