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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销售环节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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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8 09:31:32  来源: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44
核心提示:《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售环节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6年8月5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8-08 生效日期 2016-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8-08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zzfda.gov.cn/cms/html/yjj/2016-08-10/93592959.html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售环节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6年8月5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售环节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强食品安全分类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销售环节以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并对所出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加强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场所属公共场所的,应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置场所不属公共场所的,应取得产权人同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食品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六条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动售货机拟放置地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
 
  备案内容至少包括: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信息;拟放置自动售货机的机器编号、放置点具体位置、拟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种类(名称);自动售货机迁移、取消等信息。
 
  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同一个县辖区内,新增设自动售货机销售预包装食品,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 自动售货机必须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置场所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售货设备应定期消毒,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善。
 
  (二)自动售货机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及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其他对贮藏条件有特别要求或不宜在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食品,不得采用自动售货方式销售。
 
  (三)自动售货机食品样品展示区和销售存货区应采用物理分离。
 
  (四)为统一规范经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维权,所有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在其放置的自动售货机上明示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12331投诉热线。上述标记标识应明显且不易脱落。
 
  第八条 自动售货机放置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督促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销毁变质、过期食品等措施。对有申诉举报自动售货机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应立即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地区: 漳州市 
 标签: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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