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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质强〔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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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5:36:33  来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18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确保评定过程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修订了《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辽质强〔2016〕2号
发布日期 2016-12-24 生效日期 2016-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2-02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zj.gov.cn/zwgk/xxgkml/zcfg/zlgl/201703/t20170317_85575.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确保评定过程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修订了《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2月24日
 
  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辽宁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均简称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依法设立的辽宁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分设省长质量奖金奖和省长质量奖银奖2个奖项。其中金奖每次不超过3个,从已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中产生;银奖每次不超过7个,一般从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有后发优势的组织中产生。每次获奖组织数量视情况确定,名额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收费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省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评定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定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评定工作;
 
  (二)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三)对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省长质量奖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评定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文件;
 
  (二)组织开展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三)向省评委会报告评定情况;
 
  (四)对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省评定办可根据需要,在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二)撰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
 
  (三)参与陈述答辩环节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市、县(区)级政府质量奖(中直、省属企业除外);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省内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省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近3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申报: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有效投诉的。
 
  第十五条  再次申报的组织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外,需提供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社会性活动的相应证实性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应填写省评定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省长质量奖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1.省评委会审定本次省评定办制定的省长质量奖评定实施方案等工作规范和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
 
  2.省评定办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各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均简称推荐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向社会公布本次省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推荐单位。
 
  (三)部门推荐
 
  各推荐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省评定办。
 
  1.中直企业可直接向省评定办申报;
 
  2.省属企业可经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3.其他由各市评定办或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报省评定办;
 
  申报组织禁止通过多个渠道重复申报。
 
  (四)资格审查
 
  省评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的组织,将该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同时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形式审查工作报告》。
 
  (五)资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专家资料评审工作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建议名单。
 
  (六)现场评审
 
  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  七)陈述答辩
 
  省评定办组织有关专家、行业管理部门,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进行陈述答辩。
 
  (八)综合评价
 
  省评定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情况对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省评委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省评委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质量专家对省评定办提交的《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由省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社会公示。省评定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省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省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和评定工作相关经费每年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省长质量奖评定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定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省评定办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省评定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配合省评定办进行异议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评定办。必要时,省评定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申报组织不通过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评定办。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四条  省评定办应当向省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省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评定办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评委会对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省评定办报省评委会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组织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申报组织骗取省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省评定办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定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接受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对评审专家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省评定办。
 
  第三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评定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组织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获奖后5年内每年须组织一次以上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社会性的活动,并提供相应证实性材料,如实填报《辽宁省省长质量奖年报表》,交所在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报送省评定办。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获奖企业禁止将省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委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下一次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在全省征信体系建设中被列为“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省长质量奖相关机构外,辽宁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省级相关质量奖的评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辽质强[201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等工作文件由省评定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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