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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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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5:34:32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09
核心提示:为推动山东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制度的报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技监质发[1999]039号
发布日期 1999-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08/7/31/art_159_133902.html
  (1999年3月17日山东省技术监督局鲁技监质发[1999]0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制度的报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质量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先进及质量管理水平领先、成绩显著的企业,经审定符合条件者,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允许按规定使用省质量奖标志。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奖包括山东省产品质量奖、山东省工程质量奖、山东省服务质量奖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等四个奖项。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自愿申请;
 
  ㈡水平先进,好中择优,严格控制条件和数量;
 
  ㈢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㈣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均可申请山东省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省质量奖办公室设在省技术监督局,其职责是:
 
  ㈠组织制定并实施山东省质量奖评审计划;
 
  ㈡审批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㈢审查和管理评审、质量检验、质量体系检查等工作机构;
 
  ㈣组织审核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㈤负责省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奖项设立专项奖励评审机构。专项奖励评审机构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成。其成员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组织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㈠提报评审项目计划、建议;
 
  ㈡组织提出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㈢推荐质量检验机构、质量体系检查机构;
 
  ㈣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㈤提出评审结果和授奖预选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项奖励评审机构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承担专项奖励评审机构委托的具体评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地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企业的申报工作,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质量奖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央和省属企业的申报工作和材料的初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体系检查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中的质量检验、质量体系检查,其职责和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章 质量奖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山东省质量奖的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㈡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质量体系,技术基础工作扎实;
 
  ㈢具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信誉;
 
  ㈣依法生产经营;
 
  ㈤质量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产品质量奖尚需具备:
 
  ㈠产品按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据省内领先地位;
 
  ㈡批量生产两年以上,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较高(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3名、国内同行业前5名);
 
  ㈢有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信誉度高;
 
  ㈣产品质量稳定并处于受控状态;近三年经省级以上(含省)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合格,未出现影响信誉的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质量奖尚需具备:
 
  ㈠工程设计先进、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㈡工程竣工合格率100%,整体质量达到优良;
 
  ㈢经过规定期限的使用考验期,工程质量保持良好,使用单位或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
 
  ㈣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申请服务质量奖尚需具备:
 
  ㈠建立了符合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的服务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㈡服务质量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㈢近三年未发生有社会影响的质量失控问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㈣具有与其服务相匹配的良好经营服务条件、设施;
 
  ㈤企业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第十四条    申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尚需具备:
 
  ㈠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要求;
 
  ㈡以获得省以上(含省)产品质量奖、服务质量奖或工程质量奖;
 
  ㈢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成绩突出,在社会上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㈣各项经济、技术等指标连续三年居省内领先、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省产品质量奖、工程质量奖、服务质量奖、质量管理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实施方案由省技术监督局商省有关部门后,由省质量奖办公室另行发布。
 
  第四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㈠省质量奖办公室公布评审计划、具体时间和实施方案;
 
  ㈡企业按要求向市地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㈢市地技术监督局接受申请并根据不同奖项分别组织协调本地有关部门、社团或中介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㈣市地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名单汇总审查后报送省质量奖办公室;省属以上企业申报材料由省质量奖办公室组织审查;
 
  ㈤由省质量奖办公室审查认定的评审检验、检查机构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质量体系检查;
 
  ㈥根据检验、检查结果和申报材料,个专项奖励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向省质量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预选名单(名单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㈦省质量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评审工作报告及预选名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㈧ 省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牌)、标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质量奖一般每年评审一次。获奖证书有效期三年(工程将除外)。到期后,证书(标志)自然失效,企业可重新参加评审。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可以在广告宣传、获奖产品及包装或工程建筑物上适用省质量奖标志。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获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及时报省质量奖办公室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九条    山东省质量奖办公室对获奖产品(企业)视情组织复查和负责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    对提供不实数据和资料获得省质量奖的,一经查实,即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标志,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报请省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标志等处理措施。
 
  ㈠达不到获奖基本条件的;
 
  ㈡产品、服务质量或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㈢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质量奖证书(奖牌)、标志由山东省质量奖办公室统一制做。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制作、伪造或冒用质量奖证书(奖牌)、标志。违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质量奖评审、检验、检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撤销其参与省质量奖工作的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质量奖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1997]39号文精神,除按本办法实施省质量奖外,省内各行业、部门、各市(地)、县不得再设立质量奖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进行具有质量奖评比性质的活动,违者,由省或有关市地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省原评选优质产品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原优质产品标志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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