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6〕110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6〕1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8 11:50:11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92
核心提示:为了做好《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建议,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6〕110号
发布日期 2016-08-15 生效日期 2016-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jt/27771.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
 
  为了做好《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建议,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贯彻活动,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敬法、知法守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明责知责、履职尽责,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支持监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同发力、参与监督,努力营造社会共治格局,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1、配合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召开《条例》审议通过新闻发布会,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解读《条例》有关内容,部署《条例》宣贯落实举措。
 
  完成时间:2016年8月3日前。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参加单位:新闻宣传处。
 
  2、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经过、主要内容、宣贯举措以及《条例》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完成时间:2016年9月底前完成《条例》有关内容的新闻发布,2017年6月底完成《条例》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
 
  牵头单位:新闻宣传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监督分局。
 
  参加单位: 综合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
 
  3、印发《条例》单行本,编印《条例》释义,制作《条例》宣传折页和海报。
 
  完成时间:2016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
 
  参加单位: 综合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4、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就宣传贯彻《条例》有关问题采访省局有关领导,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完成时间:2016年9月底前。
 
  牵头单位:新闻宣传处。
 
  参加单位: 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5、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宣传、解读《条例》有关内容。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底前。
 
  牵头单位:新闻宣传处。
 
  参加单位: 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6、利用省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定期发布《条例》有关内容及宣贯信息。
 
  完成时间:长期。
 
  牵头单位:办公室、新闻宣传处
 
  参加单位: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7、召开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底前。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参加单位:办公室、综合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新闻宣传处、食品监督分局。
 
  (二)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条例》入心入脑。
 
  8、举办《条例》培训班,培训市县局有关监管执法人员。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参加单位:综合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9、组建宣讲团,深入基层巡回宣讲《条例》。
 
  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参加单位:综合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10、举办全省县(市、区)食药监局局长培训班,将《条例》纳入培训内容。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底前。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处。
 
  参加单位: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11、指导市县局开展《条例》培训,重点培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业主、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底前。
 
  牵头单位:按环节分工分别由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负责。
 
  参加单位: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监督分局。
 
  (三)制定配套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12、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综合处。
 
  参加单位: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13、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制作文书格式和许可证式样;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市州局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食品生产处。
 
  参加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食品监督分局。
 
  14、制定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制定网络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食品流通处。
 
  参加单位:政策法规处、食品消费处、行政审批办、食品监督分局。
 
  15、出台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制作文书格式和许可证式样;制定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订餐管理办法。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食品消费处。
 
  参加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食品监督分局。
 
  16、配合省卫计委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联系机制。
 
  参加单位:科标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17、健全12331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完成时间:2016年11月底前。
 
  牵头单位:投诉举报中心。
 
  参加单位:综合处、规划财务处、药品稽查分局、食品监督分局。
 
  (四)落实保障措施,夯实《条例》实施基础
 
  18、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抽检信息平台,实现抽检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信息中心、综合处。
 
  参加单位: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消费处、食品监督分局。
 
  19、提请省政府将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项目,草拟立法草案。
 
  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
 
  牵头单位:食品流通处、政策法规处。
 
  参加单位:食品监督分局。
 
  20、提请省政府督查室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8个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督查的内容。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综合处。
 
  参加单位: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处、人事教育处、食品监督分局。
 
  三、工作要求
 
  宣传贯彻《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具体行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省局各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条例》宣贯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局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内容,参照省局分工安排,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省局将结合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对各地宣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宣传贯彻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地区: 湖北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