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经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试行)》和《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文书制作与卷宗装订规范(试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卷宗。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稽查办案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结案案卷的管理,确保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按照“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的原则,案结卷成。
立卷责任人应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完成立卷;案件办理中涉及没收物品的,应当在没收物品处理后15日内完成立卷;跨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归档。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视为结案。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没收物品凭证(附没收物品清单)
(四)案件来源登记表;
(五)立案审批表;
(六)现场检查笔录(按现场检查时间顺序);
(七)询问调查笔录(按询问调查时间顺序);
(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九)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十一)查封(扣押)审批表;
(十二)查封(扣押)决定书〔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十三)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附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检验结果告知书〕;
(十四)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
(十五)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十六)解除查封(扣押)审批表;
(十七)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案件合议记录;
(二十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三)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书;
(二十五)听证告知书;
(二十六)听证文件(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
(二十七)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现场销毁产品的录像或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二十八)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附交款收据);
(二十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三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相关材料);
(三十一)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十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票据复印件);
(三十三)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以上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以及需要有关部门签收的申请书、移送书等文书后均应附《送达回执》,一并入卷。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材料: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现场检查笔录;
(三)询问调查笔录;
(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五)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安徽省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
(六)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八条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行政许可相关证据(包括: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GMP、GSP等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及注册标准、备案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产品法定检验标准、注册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出厂(或进口)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通关单、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各种生产、购销、使用、检验原始记录、凭证、票据、处方、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检查现场及案件相关录像、照片或录音磁带(附文字说明)、涉案产品实物(含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若物品数量多、体积大,可附录像或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上级通报、查处文件、外省协查函或通报等文件材料)及各种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报告书或意见书;
(六)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
(七)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或由个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和备考表(见附表一),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加印(写)页码。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见附表二)、卷内目录(见附表三)、备考表、卷底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一条 立卷责任人在案卷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 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并入卷;
(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 210mmⅹ2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三)横印材料应当正面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六)作为证据留存的信封(或快递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
第十二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签格式详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不得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立卷要求对案卷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制作案卷封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统一编写“卷号”;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
第十五条 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案卷装订成册,案卷装订应采用合理的装订方法(如三孔一线、胶装等),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可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 200 页。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实行“一卷一号”。
按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编号格式为:地区简称+执法部门+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皖)食药监药行罚〔2016〕8号。
按简易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编号格式为:地区简称+执法部门+执法类别+(简)+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皖)食药监械(简)行罚〔2016〕11号。
第十七条 案卷装订成册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止卷号和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十年,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为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
(一)罚款数额巨大的案件;
(二)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5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地市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由本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食品药品稽查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
第二十三条 调阅案卷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二十四条 查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稽查办案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
第二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查阅人、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等。
第二十六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对结案已满一年的跨年度案卷,应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立案后又撤案的案卷参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入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