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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6〕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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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29 16:01:20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7
核心提示:总局印发《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我们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6〕244号
发布日期 2016-06-24 生效日期 2016-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61.178.55.47:2418/directory/web/WS01/CL0005/38967.html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总局印发《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我们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组织各级监管人员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等认真学习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全体人员熟悉和掌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熟悉和掌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和具体要求,提高全体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大中型超市、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同时加强宣传,通过悬挂条幅、电子显示屏播放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好落实,规范经营行为。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要按照抓使用倒逼零售、抓零售倒逼批发、抓批发倒逼产地的原则,重点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抓好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销售 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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