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6〕263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6〕2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27 09:33:48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22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6〕263号
发布日期 2016-06-07 生效日期 2016-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6/06/53602.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7日
 
  全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使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诚信和自律意识明显提高;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非法声称等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内容和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
 
  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背景、意义、内容、要求等向当地政府汇报和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向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宣传,提高从业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6月-7月)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对照《通知》(附件1)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向辖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7月~10月)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提交的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可以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抓好本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1.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展开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工作;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治理文字、图像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专项治理总结及报表(附件2)请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公文系统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999324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999289
 
  稽查处联系电话:0551-62999253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2.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