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变更许可审核的通知(桂食药监药流〔20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变更许可审核的通知(桂食药监药流〔201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31 16:36: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75
核心提示:开展商事制度改革,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近期,发现部分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认识不足,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变更许可过程中,出现使用新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或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变更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而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审核的企业名称申请新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等行为。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药流〔2016〕4号
发布日期 2016-05-27 生效日期 2016-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8/22540.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局:
 
  开展商事制度改革,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近期,发现部分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认识不足,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变更许可过程中,出现使用新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或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变更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而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审核的企业名称申请新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等行为,现就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变更许可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受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事项,应当严格审核企业出具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与原《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同),并登录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广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强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和完善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日常监管模式,监督商事主体具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遵守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无证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