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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蘑菇、木耳、鲜菇等食用农产品包装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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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8 16:01: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514
核心提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极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60号
发布日期 2016-04-25 生效日期 2016-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304.html
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监管中遇到问题的请示》(兴食药监〔201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蘑菇、木耳、鲜菇等食用农产品包装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极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对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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