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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打击销售冷冻肉及肉制品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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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07 11:20: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44
核心提示:针对当前冷冻肉品走私严峻复杂的形势,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冷冻走私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署稽发﹝2016﹞23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16年3月至5月,在2015年进一步开展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打击销售走私冻肉及肉制品的集中行动,现将《关于继续开展打击销售走私冷冻肉及肉制品集中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15号
发布日期 2016-03-15 生效日期 2016-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4995.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冷冻肉品走私严峻复杂的形势,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冷冻走私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署稽发﹝2016﹞23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16年3月至5月,在2015年进一步开展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打击销售走私冻肉及肉制品的集中行动,现将《关于继续开展打击销售走私冷冻肉及肉制品集中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玉杰;联系电话:0471-4318160;邮箱:nmslt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关于继续开展打击销售走私冷冻肉及肉制品集中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我区冷冻肉品市场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销售走私冷冻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打击治理思维。一是着重源头治理,严把市场入口关;二是系统治理打链条,坚持严查生产销售环节,强化追踪溯源;三是依法治理抓重点,强化各执法部门间协调配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执法监督的统一;四是综合治理抓基础,发挥各级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属地食品市场的管控能力。
 
  二、行动目标
 
  针对重点口岸和重点销售地区,将打击重点和主要方向聚焦在从俄罗斯、蒙古国等疫区流入到我区食品市场的牛、马、羊等冷冻肉及肉制品种类上,加大对冷冻仓库、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行动中强化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百姓餐桌安全。
 
  三、组织机构
 
  组  长: 张永强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 特  孟  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成  员: 吴伊克  食品流通监管处调研员
 
  赵力和  食品流通监管处调研员
 
  赵玉杰  食品流通监管处主任科员
 
  乌丽萍  食品流通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四、行动步骤及工作任务
 
  集中行动自2016年3月开始至5月结束,分为3各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6年3月上旬)研判部署阶段
 
  1.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海关、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线索整合,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集中行动开展组织动员,结合各自实际,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手段,确定排查打击重点,及时开展市场执法监督检查。
 
  2.在短时间内集中研判出一批有价值的犯罪线索,确保疫区冷冻肉及肉制品走私案件查处到位,不断巩固和深化打击成效,推进打击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
 
  3.对甄别分析后跨区域规模性的走私线索和信息及时上报,由自治区局及时反馈给自治区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全区联动打击。
 
  第二阶段(2016年3月下旬至4月)全面整治阶段
 
  1.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执法监管力度,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在执法检查中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违反进货查验等相关规定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在排查中发现有出入库实际数量与记录不符,来源或销售去向不明,伪造、篡改相关记录等违法经营情况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同时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公安等部门。
 
  2.要求辖区所有冷冻仓库、肉食品经营企业、加工企业、餐饮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和使用不可溯源或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的冷冻肉及肉制品。可结合实际,依法要求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发现有上述情形的生产经营者,要求其限期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继续加大辖区内经营性冷冻仓库排查力度,在2015年冷冻仓库排查的基础上,对相关信息分析研判,确定重点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冷冻仓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号)的要求开展冷冻仓库检查,摸排冷冻肉及肉制品仓储信息及物流信息,并详细记录冷冻仓库的基本情况,做好已有数据的更新和统计。
 
  第三阶段(2016年5月):总结评估阶段
 
  各盟市局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总结报告。报告要充分体现集中行动的成效和工作情况,并客观评估集中行动的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分管局长要靠前指挥,具体指导协调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与海关、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
 
  (三)强化综合治理,争取更大成效
 
  各地要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集中行动情况,推动发挥地方政府打击走私基础作用和各级打私办的协调作用,建立“打、防、管、建”一体化工作格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口岸堵、陆上查、市场管”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刑事、行政两种执法手段的有效互补作用,争取更大成效。执法检查中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立即移交到公安部门。协调海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核实辖区内进口冷冻肉品的来源、数量、品种和流向等情况,为执法检查提供信息。
 
  (四)畅通联络渠道,及时报送信息
 
  各单位要严格、及时按照《方案》要求,上报书面信息材料和相关数据,同时请将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如期未上报的单位,自治区局将向全区点名通报。2016年3月15前上报工作方案及联系人、联系方式,2016年3、4月15日均需上报阶段性进展情况专报,2016年5月3前报送行动总结。重大行动、案件重大进展情况、重大舆情等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局报告,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海关通报相关情况。执法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要按照法定职责、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
 
  (五)加强舆情监测 正确引导舆论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严格把关,做好分析研判工作。要加大与媒体的协调沟通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六)积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实现群防群治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防范工作中来,开展群防群治,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各地要积极建立落实奖励措施,实现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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