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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食品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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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31 09:39: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1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经营性冷库(以下简称冷库)仓储食品的安全监管,消除冷库仓储环节冷冻、冷藏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食品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食流〔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1-05 生效日期 2016-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4657.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经营性冷库(以下简称冷库)仓储食品的安全监管,消除冷库仓储环节冷冻、冷藏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各类冷库登记造册工作,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冷库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冷库的分布情况,现场采集冷库的具体名称、地址、所有者姓名、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方式、冷库容积、储存食品品种、数量、来源及去向等基本信息,建立冷库管理档案和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进一步核查经营性冷库主体资质及经营条件,确保冷库经营主体合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24616-2009)、《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核查冷库主体资质及经营条件,确保冷库经营主体合法,保证冷冻、冷藏食品的质量安全。
 
  冷库设置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冷库周围应当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冷库内环境清洁,无污垢、无异味、无鼠害。冷库要定期除霜除冰,严禁多水性作业,保持库内墙、地、门、顶洁净卫生,通道整齐畅通。
 
  (二)按照有关食品存放条件要求,冷库要设置外置式温度监控显示系统和温度记录仪。冷库内要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冷冻库温度须保持在-18℃,冷藏库温度按照储存食品标签标示保存温度或按照《冷库管理规范》中相关要求设置。
 
  (三)食品冷库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食品分类存放,不得混放;食品存放要离地离墙、防霉、防污染,不得把食品直接散铺在地坪上;具有强烈挥发气味和相互影响(如乙烯)的食品应设专库储存,不得混放;不得在食品冷库存放非食品及原料;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杀虫剂、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等。供应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品等应专库专用,不得混放;不得冷冻冷藏国家保护类动物肉及其制品。
 
  三、不断强化冷库日常监管,规范冷库管理、食品入库、储存及出库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冷库的日常监管,全面检查,规范冷库经营行为,消除冷冻冷藏食品安全隐患。
 
  (一)冷库所有者需对冷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防止非法经营者使用冷库开展违法活动。
 
  (二)冷库所有者承担冷库储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维护、维修冷库设施,确保冷库正常使用;制定冷库储存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对冷库经营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三)冷库所有者需在冷库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牌内容包括:冷库所有者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冷库所有者及经营者须对冷库储存食品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四)冷库经营者是冷库储存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在库内使用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存储食品品名、数量及保质期限等相关信息。
 
  (五)冷库经营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按照采购入库日期、生产商、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入库台账,认真核对产品品种、数量并填写入库记录单或进货单。入库记录单或进货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销售单位、销售时间、生产商、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入库记录单或进货单一式两联,供货单位与冷库经营者各持一联。
 
  (六)冷库经营者要建立并遵守食品入库查验、索证索票和登记记录制度,存储购进冷冻冷藏食品应当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入库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资料。猪肉及制品应依法同时索取“肉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资料不全的不得入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冷库仓储食品应具有证明资料等相关规定的,应同时索取规定的证明资料。
 
  (七)冷库经营者应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识、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和卫生证书进行审查,对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不全的不得入库;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和卫生证书的不得入库。
 
  (八)冷库经营者应对定型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检查,无标识或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入库。
 
  (九)冷库结冻冷藏间、冷却物冷藏间不能混淆使用,不得在库内分装食品,不得涂改食品标签标识。
 
  (十)食品堆码时,宜使用标准托盘(1200mm×1000m〈优先推荐使用〉,1100mm×1100mm),且托盘材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堆码应稳固且有缝隙,便于空气流通,维持库内温度均匀性。食品堆码须符合以下要求:
 
  1.距冻洁物冷藏间顶棚≥0.2m;
 
  2.距冷却物冷藏间顶棚≥0.3m;
 
  3.距顶排管下侧≥0.3 m;
 
  4.距顶排管横侧≥0.2 m;
 
  5.距无排管的墙≥0.2m;
 
  6.距墙排管外侧≥0.4m;
 
  7.距风道≥0.2m;
 
  8.距冷风机周边≥1.5m。
 
  (十一)冷库经营者要定期对储存食品进行盘点,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对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胀袋、胖听(漏听)等感官异常、变质食品,做到及时清理、监督销毁或做无害化处理;对保质期较短、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增加盘点次数,做到先进先出,缩短储存期。
 
  (十二)在冷库中储存的食品,应满足储存食品保质期的要求。预包装类食品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冷冻、冷鲜肉以其屠宰日期做为生产日期,冷冻肉品需贮存在低于-18℃的冷库内,贮存时间参照《鲜、冻分割牛肉国家标准》(GB/T 17238-2008)执行。对于不定型包装食品,冷库经营者应当在同批次食品存放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签,标注该批次食品的名称、批次、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十三)冷库经营者要对出库食品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出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规定,冷库内应设置退市(货)区,并设置明显标识,对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应召回的食品,可先行存放在退市(货)区,并督促生产厂家及时召回;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监督销毁。
 
  (十四)冷库经营者对出库的食品也要按照出库日期、生产商、采购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出库台账,出库时应进行检查,认真核对产品品种、数量并填写出库记录单或销售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销售单位、销售时间、生产商、规格、数量、价格、购入单位签字或盖章。出入库记录单或进、出货单一式两联,供货者与购货者各持一联。
 
  (十五)冷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核查系统,鼓励建立库存食品计算机管理电子台账,努力推动食品冷库经营者实行储存销售记录的档案管理智能化,建立食品出入库记录、监督销毁记录并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时间应在两年以上。
 
  (十六)冷库经营者要加强对接触食品工作人员健康和卫生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接触食品工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发现接触食品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洗澡、勤换洗衣物。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自律职能,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冷库仓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冷库管理的相关规定,促进冷库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改正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号召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冷库所有者及经营者,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我区是肉类食品生产销售大省,也是消费大省。近年来,国内肉品市场不断曝出不合格肉食品事件,我区肉品销售市场也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肉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冷库经营行为。对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案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符合移交条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除经营性冷库,其他类型冷库,包括生产企业自用冷库及餐饮企业、学校、机关单位食堂等自用冷库参照此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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