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0〕8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0〕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9 15:55:52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07
核心提示:《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函〔2020〕83号
发布日期 2020-07-31 生效日期 2020-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2.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3.应急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4.专家库联系方式一览表
5.医疗救援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6.各区县及相关开发区食安办联系方式一览表
7.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8.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
9.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表
10.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报告表
11.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通报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5日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事件分级………………………………………………(5)
 
  1.5  工作原则………………………………………………(7)
 
  2.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8)
 
  2.2  指挥部职责……………………………………………(8)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9)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9)
 
  2.5  指挥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12)
 
  2.6  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15)
 
  2.7  区县应急机构设置 …………………………………(15)
 
  3.监测、报告、预警
 
  3.1  信息监测 ……………………………………………(15)
 
  3.2  信息报告 ……………………………………………(16)
 
  3.3  预警发布 ……………………………………………(18)
 
  3.4  舆情监测、评估与处置……………………………(19)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21)
 
  4.2  事件研判……………………………………………(21)
 
  4.3  响应启动……………………………………………(22)
 
  4.4  处置措施……………………………………………(24)
 
  4.5  检测分析评估………………………………………(25)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结束………………………………(26)
 
  4.7  信息发布……………………………………………(27)
 
  4.8  后期处置……………………………………………(27)
 
  5.应急保障
 
  5.1  应急机制保障………………………………………(28)
 
  5.2  信息保障……………………………………………(28)
 
  5.3  医疗保障……………………………………………(29)
 
  5.4  人才保障……………………………………………(29)
 
  5.5  物资经费保障………………………………………(29)
 
  5.6  社会动员……………………………………………(29)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30)
 
  6.2  责任追究……………………………………………(30)
 
  7.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30)
 
  7.2  演习演练……………………………………………(30)
 
  7.3  预案修订……………………………………………(31)
 
  7.4  预案备案……………………………………………(31)
 
  8.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风险分析和应急管理资源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西安市辖区内发生的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5)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后,市食安委成立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食安办常务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市食安办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食安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并确定1名应急联络人员。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应急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相关区县、开发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向省食安办、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3)市委网信办: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市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食安委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
 
  (5)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6)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所需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管理和保障。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7)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地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市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9)市工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10)市民宗委: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2)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4)市城管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涉及食品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5)市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
 
  (17)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8)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协调盐业销售供应。
 
  (19)市文化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和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标准解释。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22)市司法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指导。
 
  2.5  指挥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指挥部设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事件调查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必要时市公安局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
 
  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危害。
 
  (2)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
 
  组成: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由市指挥部确定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配合。
 
  职责: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赴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4)检测评估组
 
  组成: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
 
  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和分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维护稳定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
 
  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6)物资供应组
 
  组成: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
 
  职责:组织事件相关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组成:由市食安办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
 
  职责: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评估事态,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9)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区县级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牵头部门由市指挥部结合实际需要临时指定,有关部门配合。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6  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食安办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须严格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7  区县应急机构设置
 
  区县食安委参照市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系统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在市食安委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报告、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通报我市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接到信息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测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接到事件信息的行政监管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辖区时,应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
 
  (6)食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即时性。
 
  3.2.2  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取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特别是敏感问题、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IV级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县级以上食安办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县级以上食安办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舆情信息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食安办。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基本情况。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  预警发布
 
  各级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事发地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经评估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可能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报本级食安委同意,由本级食安办向本级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3.4  舆情监测、评估与处置
 
  各级食安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政府负总责、区县政府和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获取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食品安全舆情要做好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3.4.1  舆情监测
 
  各级食安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舆情监测重点内容:
 
  (1)媒体报道、热议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我市或市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监管职责的;
 
  (2)外埠已经发生,且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涉及我市或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监管职责的;
 
  (3)外埠己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市或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4)群众投诉举报、来信来函反映的我市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隐患问题。
 
  3.4.2  舆情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舆情真伪情况;
 
  (2)真实舆情事件的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传播速度等因素;
 
  (3)真实舆情事件所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4)其他需要评估,以判明舆情事件性质并核定事件级别的因素。
 
  3.4.3  舆情处置
 
  各区县、开发区食安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各区县、开发区食安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舆情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调查、控制问题产品、公开对事件的态度及应对措施、客观评估风险,通过多种形式对舆情涉及的问题及时正面回应,积极引导舆论,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舆情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解释,消除公众恐慌、疑惑。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区县级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并组织卫生、公安及所涉及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先期快速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
 
  (3)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
 
  (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5)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2  事件研判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研判。
 
  (2)食品安全事件研判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研判。研判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专家组对涉及有毒有害食品、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出具相应的认定报告书。
 
  (3)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研判危害程度,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食安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  响应启动
 
  4.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县级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经卫生行政部门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安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报告向本级食安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本级食安委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区县级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  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食安委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区县级食安办进行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3  较大(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1)市食安委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安委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市食安办必要时可请求省上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①市食安办应及时向市食安委和省食安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指导、部署事件发生地区县级食安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市食安办向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③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安委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组织应急处置;
 
  ④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技术专家组等工作组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
 
  ⑤加强与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食安办、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⑥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⑦食品安全事件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县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2)区县级食安委应急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区县级食安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处理Ⅲ级以上应急响应事件中,在市政府或市食安办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4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研判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县级食安办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安办。
 
  4.4  处置措施
 
  Ⅲ级、IV级事件发生后,市食安办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改等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对确认由环境污染次生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及时组织评估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检测,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结束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结束。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结束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态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经市食安办研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结束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结束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调整由市食安办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区县级食安委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结束条件的,市食安委提出结束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7  信息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发布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8  后期处置
 
  4.8.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同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4.8.2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检验检测和调查情况,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
 
  4.8.3  总结
 
  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终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及省食安办。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结报告由各区县、开发区食安办提交市食安办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  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5.2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5.4  人才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6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了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安办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原则上各级政府每3年至少开展1次演习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食安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7.3  预案修订
 
  按照西安市应急管理和预案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应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化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2)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3)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人员调整。
 
  (4)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或开展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5)市食安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4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省食安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县要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8.附则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或污染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市政办发〔2018〕70号)自动废止。
 
  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2.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3.应急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4.专家库联系方式一览表
 
  5.医疗救援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6.各区县及相关开发区食安办联系方式一览表
 
  7.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8.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
 
  9.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表
 
  10.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报告表
 
  11.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通报表
 
  附件1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络员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市政府办公厅

黄晓华

86789282

13991891212

闵  健

86786231

13309237268

2

市市场监管局

市食安办

张振兴

88226155

13891932199

李长林

88221175

13909280189

3

市应急管理局

姜洪耀

86786188

13991921808

王战锋

86788389

13319265209

4

市卫生健康委

王子金

86787690

13109562909

王选民

86787960

15398073686

5

市公安局

高晓东

83214115

13991122990

赵宏江

83214018

15929301466

6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结合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职能部门临时确定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承担应急处室名称

联络员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市政府办公厅

黄晓华

86789282

13991891212

综合三处

闵  健

86786231

13309237268

2

市市场监管局

市食安办

张振兴

88226155

13891932199

食品安全协调处

李长林

88221175

13909280189

3

市应急管理局

姜洪耀

86786188

13991921808

值守处

王战锋

86788389

13319265209

4

市委宣传部

廉宏伟

86780666

13991351868

新闻发布工作处

刘  华

86180671

13892826111

市委网信办

袁永君

86782969

13991839966

应急处

栾  泓

86780713

13488195688

传播处

裴  玉

86783017

15029967897

6

市发改委

张海玲

86788261

13891817653

执法督查处

刘  强

86788253

15929903835

7

市教育局

闫秀斌

86786616

15877321809

体卫艺处

邬  玲

86786578

18992802266

8

市科技局

邓谷斌

86786899

13991973329

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曹媛昭

86786647

13991936816

9

市工信局

张兴华

86789100

13335380966

消费品工业处

王茁屹

86788971

16602911266

10

市民宗委

王  胜

86786671

13991978533

市清真办

周  妍

87219162

17691076282

11

市公安局

高晓东

83214115

13991122990

食药支队

赵宏江

83214018

15929301466

12

市财政局

王  琦

89821986

13891903371

行政处

刘  烨

89821791

18629373044

13

市生态环境局

王  韬

86787823

15829038111

应急中心

樊志峰

88401139

15829004194

14

市城管局

杨卫华

86788420

18991983300

市容秩序管理处

郝卫国

86787258

13991979817

魏卓男

86787234

18706700919

15

市交通局

李斌科

86787339

13991233299

道路运输处

李  猛

86787324

13359271887

16

市农业农村局

杨稳胜

86787499

13572445358

监管处

穆  鹏

86787483

13772169900

17

市商务局

李群刚

86786513

18991906333

市场运行调节处

贾芙蓉

86786522

13379296839

18

市文化旅游局

王  琳

86787598

13991906288

宣传处

贾军良

86787620

15902968259

19

市卫生健康委

王子金

86787690

13109562909

疾控处

王选民

86787690

15398073686

20

市司法局

王安军

86788328

13572523181

法治监督处

王剑飞

86786781

15877396266

21

市资源规划局

赵定安

86787017

13891880932

林改处

葛选莹

86786056

18066575625

 

附件3

应急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地址

检测主要项目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传真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西安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西影路599号

食品理化常规检验、食品污染物检验、食品农药残留检验、食品真菌毒素检验、食品添加成分

李永波

科长

85538737

15309238448

85510565

食品中微生物指标

栾  花

科长

85512367

13572425091

85510565

2

西安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检验

监测中心

西二环193号

农药残留

于世锋

/

84259479

13509184723

84299544

3

西安市食品药品

检验所

雁塔北路26号

食品常规检测

张越华

副所长

85513887

13891885065

85528324

4

西安市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院

科技六路198号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王齐君

主任

81771015

13991968510

81771198

5

西安市粮油

质量检验中心

西北一路3号

粮食、油料、成品粮油及食品质量指标检验

张省武

主任

87318610

15594173861

87310607

 

附件4

专家库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称

专  业

专   长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推荐单位

1

杨元昊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西安)

高级工程师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3379206892

市农业农村局

2

关军强

西安市水产工作站

工程师

淡水渔业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3572858382

市农业农村局

3

罗  蔚

西安市农产品技术推广中心

高级兽医师

畜牧兽医

畜禽规模化养殖

85375915

13609117893

市农业农村局

4

于世锋

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高级农艺师

土壤与植物营养

土壤、肥料、农产品检测

84265339

13509184723

市农业农村局

5

王爱东

西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级兽医师

兽医

兽药残留

62272060

13991244462

市农业农村局

6

徐  进

西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研究员

农药管理、植物保护

病虫监测、预警、防控及农药

85222216

13720739933

市农业农村局

7

余  剑

西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站

高级农艺师

蔬菜

蔬菜栽培技术

85222893

15829355615

市农业农村局

8

张淑霞

西安市果业技术推广中心

高级农艺师

果树

果树生产管理技术指导

62272066

13572532429

市农业农村局

9

陈志军

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

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85510169

13060422085

市卫生健康委

10

张  峰

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

食物中毒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85529102

13891922500

市卫生健康委

11

刘  萍

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

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85529102

15029355850

市卫生健康委

12

李永波

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

高级工程师

/

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检验检测

85538737

15309238448

市卫生健康委

13

吴  瑞

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

副主任技师

/

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检验检测

85520062

15829006029

市卫生健康委

14

栾  阳

西安市疾病控制中心

主管技师

/

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检验检测

85512367

13572425091

市卫生健康委

15

杜永峰

西安市中心医院

主任医师

/

职业病科

/

13709251219

市卫生健康委

16

庄  坤

西安市中心医院

主任医师

/

消化内科

/

13991919093

市卫生健康委

17

张小艳

西安市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

消化内科

61816364

13186125482

市卫生健康委

18

惠  莉

西安市第一医院

主任医师

/

消化内科

87630835

15339228607

市卫生健康委

19

王  鑫

西安市第九医院

主任医师

/

消化内科

/

13709295258

市卫生健康委

20

刘  琼

西安市第九医院

主任医师

/

肾脏内科

/

13186077853

市卫生健康委

21

张振兴

市市场监管局

主治医师

/

内科学、食品质量安全

88226155

/

市市场监管局

22

张越华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主任药师

 

质量管理、食品药品检验

85513889

13891885065

市市场监管局

23

路军辉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高级工程师

/

食品生产及检验

85531590

13700276880

市市场监管局

24

张亚锋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副主任药师

/

食品药品分析与检测

85513291

13892878011

市市场监管局

25

李  荣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主管药师

/

食品检验

85520126

15399029635

市市场监管局

26

杨晓东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副主任药师

/

食品药品微生物检验

85528502

13571983528

市市场监管局

27

李锋武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副主任药师

/

食品检验

85529545

13991845264

市市场监管局

28

任  捷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88221358

13992856018

市市场监管局

29

朱  龙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88221358

13700290102

市市场监管局

30

赵忠孝

陕西中医药大学

副教授

/

药品、保健食品、特殊食膳标准、工艺及开发研究

/

13991988318

市市场监管局

31

董  潜

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

健康管理师

/

食品安全与健康、不良反应应急处理

82582760

18066638063

市市场监管局

32

杨建成

陕西缘智商贸有限公司

/

/

食品安全与健康、不良反应应急处理

88696777

15667234567

市市场监管局

33

翟晓华

市市场监管局

/

/

保健品质量安全

85520339

13991833386

市市场监管局

34

杨华亮

市市场监管局

/

/

营养与食品卫生

85540595

15902918316

市市场监管局

35

孙卫东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稽查

85520339

13700291381

市市场监管局

36

余建安

市市场监管局

/

/

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

85512931

18991819339

市市场监管局

37

魏  敏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5513926

13519179162

市市场监管局

38

徐  斌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监管

85516615

13088955973

市市场监管局

39

李  强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88224631

13891800595

市市场监管局

40

陈成彦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25392

13572173125

市市场监管局

41

杨晓宇

市市场监管局

教授

/

食品科学

88226466

13389298881

市市场监管局

42

张  磊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5571

13991822932

市市场监管局

43

苏  峰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5517

15721972219

市市场监管局

44

寇安霞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5517

13991950889

市市场监管局

45

朱秋林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5892

13572898537

市市场监管局

46

陶  娟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5892

13991891705

市市场监管局

47

陈  航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5892

18629351013

市市场监管局

48

江  海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3496

13609168270

市市场监管局

49

李  勇

市市场监管局

/

/

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88212915

18992895199

市市场监管局

50

陈煌英

市市场监管局

主治医师

/

食品安全应急

88221175

18991132532

市市场监管局

51

马  勇

雁塔区食安办

/

/

食品应急管理

85498163

13389201077

市市场监管局

52

杨航柱

市发改委

/

粮食质量

粮食质量管理及政策研究

86788235

13891861217

市发改委

53

刘新芳

市发改委

高级工程师

油脂工程

粮油监测

87310607

13709197779

市发改委

 

附件5

医疗救援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1

西安市中心医院

西五路161号

办公室

87217752

87217752

医务科

87212380

2

西安市第三医院

凤城三路东段10号

办公室

61816169

61816100

医务科

61816105

3

西安市第四医院

解放路21号

办公室

87480707

87420006

医务科

87480709

4

西安市第一医院

南大街粉巷30号

办公室

87630969

87630704

医务科

87630718

5

西安市红会医院

南郭路76号

办公室

18802940626

87894724

医务科

18802940682

6

西安市中医医院

凤城八路69号

办公室

89626616

87273564

医务科

89626800

7

西安市儿童医院

西举院巷69号

办公室

87692000

87692009

医务科

87692028

8

西安市第五医院

西关正街112号

办公室

84696366

84696366

医务科

84696356

9

西安市第九医院

南二环东段151号

办公室

82322257

82322257

医务科

82322437

10

西安急救中心

凤城四路111号

办公室

86103235

86103216

医务科

86103220


附件6

各区县及相关开发区食安办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区县名称

应急电话

(固定电话)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络人

联系人

所属科室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新城区

87365305

陈  华

87397742

15029149966

贾  玄

综合协调科

87388587

13669197050

2

碑林区

875234988

田  卫

87535068

13389185098

高  翔

综合协调应急科

87534988

13991399292

3

莲湖区

87631031

张仲琪

87631030

13700291593

景  艳

食品生产流通科

87631031

13609116067

4

雁塔区

85253052

吉军玲

85253053

13384993985

马  勇

综合协调应急科

85498163

13389201077

5

未央区

86295953

周  锋

86292923

13096926901

郭  群

综合科

86295935

17791938252

6

灞桥区

/

黄光荣

/

13991184597

许哲锋

生产科

83549801

13709284388

7

阎良区

86207819

张安平

86820167

13572890416

鲁  欢

综合协调科

86820167

15909293570

8

临潼区

83430873

张军科

83812825

13572428225

刘伟强

综合协调科

83430873

13572577410

9

长安区

85292302

刘新民

85282562

13991111812

靳永强

综合协调应急科

85293401

13992801896

10

高陵区

86925796

王  博

86925791

13892873569

祝  伟

综合协调科

86925796

15929918895

11

鄠邑区

84832777

张建锋

84832777

13571833972

王  芳

综合协调科

84832777

15399189201

12

蓝田县

82731365

王  力

82726501

13572020822

王  铭

食安办

82728616

18629430920

13

周至县

87154360

侯兴亚

87154007

13571926755

陈昌林

应急协调科

87150108

13772089888

14

西咸新区

33585048

柯文琪

33186502

18991383699

薛武红

食药局

33585049

13399201559

15

高新区

81155272

李科琦

81155286

13572357666

李  阳

综合协调应急科

81156395

13484552991

16

国际港务区

83620841

刘  新

83332408

13991231052

席杨九州

食品安全

83620867

15202951595


附件7

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

地点:

发病情况: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进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病人数:             进食人数:             死亡人数:

可疑中毒食品:1.            

2.             

3.

临床表现:(请在相应选项处划“√”)

1.恶心        2.呕吐     (次/天)  3.腹痛               4.腹泻     (次)

5.头痛        6.头晕                7.发热     (℃)    8.脱水    

9.抽搐        10.青紫              11.呼吸困难          12.昏迷    

 

若有腹痛,腹痛部位:(1)上腹部        (2)脐周     (3)下腹部    (4)其他    

腹痛性质:(1)绞痛          (2)阵痛     (3)隐痛      (4)其他    

若有腹泻,腹泻物性状:(1)洗肉水样    (2)米泔水样    (3)糊状    (4)其他   

其他症状(填写):

治疗情况:

就诊或所处地点:

诊断:

治疗和用药情况:

治疗效果:

交通情况:

备注:各医疗救援机构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救治过程中应填写此表备查。

     

附件8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名称

 

参与处置

部门

 

主  报

 

报告类别

(√)

初报(     )

续报(     )

抄  送

 

签发领导

 

发生时间

 

事发地点

 

事故等级

(√)

(  )一般(非级别)、(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大(Ⅰ级)、(  )非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基本

情况

初报情况:

摄食人数:    发病人数:

住院人数:    危重人数:

死亡人数:    康复人数:

续报情况:

摄食人数:    发病人数:

住院人数:    危重人数:

死亡人数:    康复人数:

事故原因

初判原因:

续报原因:

控制措施

初报处置措施:

续报处置情况: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备  注

发生地食品安全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本《预案》规定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

             

附件9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表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给你们,请依法依职责做好工作。

事故发生

单位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接收病人

医疗单位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事故类别

□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

□其它(填写):

事故摘要

 

摄食人数:    发病人数:

住院人数:    危重人数:

死亡人数:    康复人数:

附件目录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备  注

获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部门,经初步核实后,依本《预案》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名称

 

信息来源

 

主报

 

报告类别

初报( )、续报( )

抄送

 

发生时间

 

事发地点

 

事件基本

情况

初报情况:

续报情况:

事件原因

初判原因:

续报原因:

处置情况

初报处置措施:

续报处置情况:

呈报

部门建议

 

领导批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备  注

各单位获取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经初步核实研判后,依本《预案》规定第一时间填写此表上报。

           

附件11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通报表

编号:

                        :

根据《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规定,现将下列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通报给你们,请依法依职责做好工作。

事件发生

单位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事件类别

□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

□其它(填写):

事件摘要

 

附件目录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备  注

获取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的部门,经初步核实后,依本《预案》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5.2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