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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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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2 15:59:20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就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3-02 生效日期 2022-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食安委,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就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全面促进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监督责任落实,有效解决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严防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和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学校开餐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开学前,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学校、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会,督促指导其在开学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库存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保存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全面清点核查,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彻底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做好开餐准备后方可供餐。对基础设施薄弱、卫生环境条件差的边远农村学校、民办学校和食品安全风险集中的学生集中用餐配送企业等,要提前派人重点监督指导。

(二)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全覆盖监督检查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在春季学期开学开餐期间,对辖区学校食堂、涉校食品企业等实施网格化、全覆盖、多频次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校长(园长)是否清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熟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及食品安全知识,是否研究、部署、检查食品安全工作,是否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是否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检查学校食堂、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资质、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记录、设施设备维护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人员健康管理、每周食品安全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检查学校食堂、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中明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加强食品原料采购控制,是否采购和供应没有合格证明的散装糊辣椒面等散装食品;检查学校食堂、学生集中用餐配送企业是否提供统一消毒餐具,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餐前查验工作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重处。同时,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督促学校食堂、学生集中用餐配送企业做好制止餐饮浪费、餐厨垃圾分类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共同指导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校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三)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充分利用“贵州省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平台”等抓好学校、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督促学校、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强向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要将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全过程,大力提升其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使其知敬畏、守法律,自觉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夯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基础。

(四)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前期处置工作,严防前期排查处置不当将事态人为扩大。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学校在春季学期开学期间至少开展一次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能力。同时,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动员辖区学校、涉校食品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帮助提升学校和企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

各地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及时排查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二)切实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堂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整改解决,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要切实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管理,深入开展针对学校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学校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中小学和幼儿园应严格落实每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并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同时,充分发挥家委会成员作用,鼓励家委会全程参与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从业人员规范操作等,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三)切实落实教育部门主管责任

各地教育部门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不断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常态化管理,并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要教育引导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切实增强其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要指导、督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将学校食堂全部收归学校自办自管,严禁进行对外承包、变相承包和委托经营。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在与第三方合作期满后要将学校食堂全部收归学校自办自管,不再对外承包、变相承包和委托经营。对没有食堂也未实行集中用餐配送的学校,要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关于无证校外“小饭桌”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知识宣传,引导其自觉选择有资质、条件好的托餐机构。

(四)切实落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堂、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校园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坚决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食堂、涉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五)切实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责任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对因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食源性疾病开展救治,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切实落实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城管部门要及时取缔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流动摊贩,并在上下学时段进行重点管控,严管严治校园周边违法占道经营乱象。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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