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9号)

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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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14 11:14:3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49
核心提示:为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以及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等事宜,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5〕75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9号
发布日期 2015-12-08 生效日期 2015-1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22155&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以及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等事宜,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5〕75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科函〔2015〕754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的请示》(豫食药监审批〔2015〕185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批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粉丝、粉条,残留量为200mg/kg(以干样品中铝计)。请示提及粉皮类产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工艺与粉丝粉条的基本一致,仅产品形态不同,可参照该公告有关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粉丝、粉条中的使用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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