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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皖农质〔201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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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10 13:58:29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8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25号)和《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现发布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农质〔2015〕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12/48476.html
各市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25号)和《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要求,切实履行好部门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后,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法定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两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每年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二、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衔接制度
 
  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以两部门签署合作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农业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皖政办秘〔2014〕225号文件要求,抓紧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三、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部门要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报告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单位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具名供货名称、数量、日期、销售人及联系方式)等责任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手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农贸市场和超市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农贸市场和超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并提请当地政府公布,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将查验农业部门认可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农产品产地证明、销售凭证等责任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基本条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确保食用农产品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四、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并逐步覆盖茶叶、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五、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并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和监管统计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检验检测结果和统计数据共享;要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要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交流;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七、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要求,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当前,根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谁立项、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分别对已经建立的农产品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属于乡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生产基地等的检验检测资源,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属于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或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业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食品安全检验资源。
 
  八、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两部门要根据科普宣传工作的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和节庆期间,要适时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
 
  省农业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委局合作会商机制,签订《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成立分别由两部门主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委局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各地要参照省农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做法,建立两部门合作机制,明确对口的协调联络科室,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两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探索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各地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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