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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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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26 04:20:25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5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1-17 生效日期 2015-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49529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11月17日
 
  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合法资质,健全管理体系
 
  第一条 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是指为餐饮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信息系统。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条 第三方平台应将本单位负责人、网络订餐业务负责人以及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条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专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入网餐饮单位管理制度,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经营资格,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 入网餐饮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包括入网餐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联系电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定期核实更新,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应与入网餐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告知入网餐饮单位应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规定。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应成立专职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责任,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二、建立准入机制,公示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准入机制,入网餐饮单位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餐饮单位严禁在平台发布信息,并对入网餐饮单位证照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入网餐饮单位提供的相关证照、资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立即停止餐饮单位在平台经营行为,待资料补充完整、审查通过后再继续经营。
 
  第九条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为便于消费者监督,第三方平台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或提供其电子链接标识)网站投诉电话、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照、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管理信息、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活动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可参考附件《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以及订餐配送至消费者所需时间和外送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接受消费者监督,推进入网餐饮单位“阳光厨房”建设和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入网餐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订餐凭证或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订餐凭证或服务单据、交易记录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消费者与入网餐饮单位调解机制,消费者与入网餐饮单位发生消费争议的,第三方平台应及时进行调解,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餐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所在地或餐饮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第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投诉集中、诚信记录不良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餐饮单位,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发布警示信息等措施。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平台页面或者平台内交易经营者页面上公示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网络订餐交易中违法行为,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相关资料和交易数据。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对辖区第三方平台的网站进行定期搜索和监测,发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需停止运营的,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意见通报省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按规定通知接入服务企业停止相关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订餐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和餐饮单位不在同一辖区的,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入网餐饮单位线下监管力度,特别是位于学校周边和城中村的餐饮单位,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意见通报通信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书面认定意见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平台需求做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等的咨询服务工作。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入网餐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附件:
 
  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1、餐饮单位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3、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工制作食品的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4、送餐品种不应有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品种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5、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送餐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包装完好,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同时根据食品品种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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