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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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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05 13:44:01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76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向区县放权、向市场主体放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05-15 生效日期 2015-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56414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向区县放权、向市场主体放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下放工作,我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5日

  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 “活力、秩序、安全” 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逐批下放”的原则,深化改革,强化法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
 
  二、工作权限
 
  (一)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部门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河北区市场监管局、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东丽区市场监管局、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宁河县市场监管局、静海县市场监管局、蓟县市场监管局。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市场监管委相关业务处室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负责分批公布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名单;负责确定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2、区县市场监管局职责: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由市市场监管委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公告送达等行政许可事权事项;负责下放目录内食品的延续换证、变更、补证等事宜(包括市市场监管委和原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经本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3、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职责:受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组对申请企业现场核查;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企业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许可案卷材料;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
 
  4、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职责: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按时完成申证产品检验和检验报告的送达工作。
 
  三、工作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受理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严格遵守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分类的规定。对于申证单元不明确,或纳入其他食品类实施许可的,应报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确定。对于没有对应审查细则的食品,原则上应根据生产工艺、原料来源,参照相近的审查细则和企业标准实施审查,并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
 
  (二)现场核查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交市审查中心。市审查中心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7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审查中心提交审查报告和有关审查记录,汇报审查工作情况。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要切实履行对审查员和被审查企业的监督职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做好异议处理工作;监督企业按要求整改。
 
  (三)发证检验
 
  1、申请企业可以在市市场监管委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后3日内将检验报告送交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和申请企业。
 
  3、检验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4、申请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于符合复检条件的,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不具备复检条件的,报市市场监管委组织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对于检验结论为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企业整改后重新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材料审核
 
  市审查中心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企业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期限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以及企业生产许可相关案卷材料汇总后送交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同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对市审查中心送交的全部许可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五) 许可决定
 
  区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许可决定前,由市市场监管委对市审查中心汇总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参照《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77号)的规定,对区县市场监管局许可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规定条件且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合格的企业,发放、送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许可证书使用计划,及时报市市场监管委,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领取发放。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建立严格的空白证书登记使用制度,严防空白证书流失。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页应按照规定统一加盖许可机关印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六) 公告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证书核发、变更、注销等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在网站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1、市市场监管委相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对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深入研究政策,及时解决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在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前,参照《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77号)的规定,适时对各区县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下放工作,保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所必要的场所、人员、办公设备和经费,确保许可工作平稳有序,符合全市统一的审批标准,做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要求不放松、质量不降低。
 
  3、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4、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有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原则,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5、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监管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审核发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生产质量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每月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上月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包括:准予食品生产许可、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以及证书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等内容。
 
  6、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许可检验机构要做好工作衔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交相关许可档案材料,确保档案完整齐全、规范有效、流转有序。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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