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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邢政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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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3 13:35:14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9
核心提示: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4号)和《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4号)要求,市政府对2015年2月底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发布单位
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发〔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8-19 生效日期 2015-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ngtai.gov.cn/zwgk/zfwj/xz/201509/t20150911_165790.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4号)和《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4号)要求,市政府对2015年2月底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与上位法(含上级文件)相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我市实际,相关文件之间不冲突、不矛盾的161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二)对个别条款或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但因管理需要不宜马上宣布失效、予以废止的9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三)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超越法定职权,以及依据已废止或已被新上位法及上级文件所涵盖替代的、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14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四)对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有效期已过的8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按程序报送审查,重新公布执行。逾期不报送的,原文件自行失效。修改期间,原文涉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   附件1-4点击下载】:1.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1件)
 
  2.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3.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4.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4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地区: 邢台市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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