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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特殊监管区域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对泉州出口加工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特殊监管区域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食品处。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5年7月17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特殊监管区域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方案(试行)
为规范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特殊监管区域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监管区)出入境和出入区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入区检验检疫监管
2.1从境外、境内进入监管区的食品应向监管区所在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2从境外入区、入境口岸未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监管区检验检疫机构应实施检验检疫。从境外入区、已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监管区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仅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2.3从境内入区的食品,监管区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从境内入区的食品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部门应查核是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不准入区。
2.4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食品,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食品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食品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食品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查验,食品再次进出监管区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
3.区内检验检疫监管
3.1监管区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储存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相关要求对企业实施监管。
3.2 监管区从事进口食品加工、贸易、物流、展示的企业,监管区属于保税区的,相关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监管区属于非保税区的,相关企业可自愿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参照境外出口商备案。
3.3监管区内加工、存储入境食品的企业,应符合我国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进口食品使用、存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4监管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的进出口食品,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4.出区检验检疫监管
4.1从监管区内出境或输往境内区外的食品,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4.2从监管区出境的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4.2.1在监管区内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放行;按规定须重新报检或无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的,由监管区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不符合出口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口。
4.2.2 在监管区内生产加工后出境的,按一般出口程序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4.3从监管区输往境内区外的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4.3.1在监管区内生产加工后输往境内区外的食品,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相关单证出具按照以下办理:
4.3.1.1 从境外入区生产加工后输往境内区外的食品,经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根据企业申请出具《卫生证书》,证书格式和示例见附件1、附件2。
4.3.1.2从境内入区生产加工后输往境内区外的食品,经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仅出具通关单。
4.3.2在监管区内未生产加工直接输往境内区外的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4.3.2.1从境外入区后出区的进口食品,入区时已实施检验的,出区时不再实施检验,经核查货证相符后放行;入区时未实施检验的,在出区时实施检验。
4.3.2.2从境内入区后再出区的食品,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检验,在通关证明上注明“国内流转货物,免于检验检疫”。不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的或查明货证不符的,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
5.不合格处理
5.1检验检疫机构对监管区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后续处理作业指导书》进行后续处理。
5.2监管区内加工、储存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实施处理。
6.其他
本方案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等有关法规实施。
【 附件1-2点击下载】:1.卫生证书格式
2.卫生证书示例(灌装葡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