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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食药监食流〔201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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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09 01:59:06  来源: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719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莆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函〔2015〕379号),市局制定《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莆食药监食流〔2015〕181号
发布日期 2015-09-14 生效日期 2015-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putian.gov.cn/Depart_276/PublicItemView_89100.aspx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莆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函〔2015〕379号),市局制定《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号)和省直四部门签署《合作协议》的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不包括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为了做好本局职能范围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大摸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市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掌握全市食用农产品主要销售种类、市场类型和销售者的基本情况,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完善食用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构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排查履职风险和监管隐患,切实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整治对象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重点是粮、油、肉、水产品、蔬菜等“菜篮子”食用农产品。
 
  三、整治时间与步骤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5年9月15日-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9月20日)
 
  各县区局召开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传达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部署,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9月21日-10月9日)
 
  各县区局对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批发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摸清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企业和销售者的情况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填写《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登记表》(附件1)、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统计表(附件2)、《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3),收集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掌握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整治规范阶段(10月10日-10月25日)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为了确保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并登记进货台帐,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帐。督促有条件的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供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登记进销货台帐应当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查验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的电子影印件或纸质复印件,从农户采购的应索取农户身份证明。其次,查验和保存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目前,农业行政部门(包括农业、海渔、粮食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生猪、“三品一标”等食用农产品试行质量追溯,采购这些食用农产品或其他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质量合格证明。采购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直至全面开展。最后,登记和保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台帐,台帐信息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建立销售台帐,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产地、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主要任务的要求,今年要有30%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建立台账,各县区局在整治期间要按照摸底阶段掌握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底数,督促企业建立台账(该项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填写《建立台账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4)。
 
  (二)监督和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履行责任义务。各县区局要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档案、质量安全检测、质量安全状况公示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退市、无害化处理与销毁等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收集销售者相关信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三)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在专项整治期间,根据省局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计划开展省、市、县三级部门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抽检的地点要优先选择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供应源头,以及辖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品集散地。各县区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县区局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商场超市经营者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每日自行开展快速检测,公示检测结果;同时自身也要加大对上市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筛查力度,发现涉嫌不合格的,及时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失职渎职。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各县区局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破解的措施和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作。各县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
 
  上传下达,科学统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强与食安办、农业、海渔、粮食等部门联系,建立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等协调联动机制,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积极配合农业、海渔等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县区局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制作宣传栏、印制宣传单等形式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每一个市场、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强化督查落实。省、市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县区局要做好信息管理,保证信息、数据准确,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各县区局请在11月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件1、2、3、4(均为电子版)报送市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周文鑫         电话:0594-2690561
 
  邮箱:ptfdasl@163.com <mailto:ptfdasl@163.com>。
 
  【   附件1-4点击下载】: 1.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登记表
 
  2.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统计表
 
  3.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4.建立台账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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