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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农质[2015]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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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09 10:00:3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农质[2015]268号
发布日期 2015-08-11 生效日期 2015-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109/n115913176.html
各市、州农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我省食药体制改革完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牧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牧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各地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农牧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活禽养殖、运输、交易环节的防疫及质量安全以及食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生产企业的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和包装标识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要联合推动市(州)县(区)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合督查,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二、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
 
  各地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省农牧部门将依法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
 
  三、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牧部门要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手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农牧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各地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四、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农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牧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牧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五、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
 
  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并抓紧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七、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当前,根据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属于乡(镇)、村、农业服务站、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农牧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属于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的检验检测资源。
 
  八、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要根据科普宣传工作的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重大节日和节庆期间,要适时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
 
  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合作会商机制,成立分别由两部门主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各地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联系。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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