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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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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22 10:03:41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5360
核心提示:为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9-02 生效日期 2015-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da.gov.cn/CL0568/14173.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日
 
  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餐馆、小吃店、食堂、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结合自身实际,选取适宜方式开展明厨亮灶建设的指导性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储存状态(以下简称餐饮重点环节)等的行为。
 
  视频技术,是指借助安装在加工制作场所的设备,依托网络传输技术,保证监管部门和公众能够通过电脑、手机、显示屏等终端设备,实时观看餐饮重点环节的技术手段。
 
  透明展示,是指消费者能够通过透明玻璃墙、展示橱窗、参观通道直接观看餐饮重点环节的方式。
 
  厨房开放活动,是指公众在指定时间内,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引导下,参观评议厨房的一系列活动。
 
  阳光公示,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方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以及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的行为。
 
  第四条 明厨亮灶建设应遵循规范引导、积极推动、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二章 视频技术
 
  第五条 实施视频技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视频信息采集设备、足够的网络带宽等,使采集的信息能够清晰流畅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和上传至指定网络平台。
 
  第六条 在食品库房、专间(含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粗加工间、切配间、烹饪间、面点制作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等场所安装足够数量的视频信息采集设备。
 
  第七条 视频信息采集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位置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视频信息采集设备选用不低于200W像素、1080P高清、内置存储卡的设备(无内置存储卡的,配备硬盘录像机),并能够与指定平台平滑对接。
 
  (二)采集到的视频数据能实时上传至指定网络平台。
 
  (三)接入互联网所需路由器或交换机满足需要。
 
  (四)视频信息采集设备安装在适宜位置,保证视频信息采集范围及设备不易被油烟污染。
 
  第八条 就餐场所显示屏技术参数、安装位置、数量满足需要,方便消费者观看。
 
  第九条 视频技术网络平台要求:
 
  (一)支持公众通过电脑、手机等固定或移动终端随时点播指定监控点的实时监控图像,不同用户可对同一图像资源同时点播,用户人数无限制。
 
  (二)支持监管部门对指定监控点监控图像的实时点播,具备图像显示、抓拍、回放以及手动切换、单画面定时切换、全屏多画面切换及双向语音对讲功能。
 
  第十条 用于视频技术的电源线、信号线接入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第十一条建立视频技术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视频技术运行管理制度。
 
  (二)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三)视频技术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制度。
 
  (四)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检查评估制度。
 
  第三章 透明展示
 
  第十二条实施透明展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造透明玻璃墙、展示橱窗或参观通道等,方便消费者清晰观看食品库房、专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饪间、面点制作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内的操作过程。
 
  第十三条用于透明展示的玻璃采用平板玻璃,表面光滑整洁、通透明亮,无积尘、油烟。玻璃上的粘贴画不得遮挡视线,且玻璃两侧不宜存在遮挡视线的物品。
 
  第十四条用于透明展示的玻璃形状、面积、离地高度方便消费者观看,不得采用小块玻璃拼接,下沿离地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十五条透明展示的玻璃墙面应符合国家关于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要求。
 
  参观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可堆积杂物,标明进出方向,方便参观者进出,并安装必备的照明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实施透明展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透明展示管理、维护制度。
 
  第四章 厨房开放活动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举办厨房开放活动,应遵循公开、安全、真实、诚信的原则。
 
  第十八条厨房开放活动举办者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屏)等,配备隔离衣、帽、口罩、鞋套、签到表、非接触式体温计、专用记录本(薄)等。
 
  第十九条厨房开放活动举办者通过电子屏、互联网、张贴公告等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报名须知、活动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厨房开放活动举办者结合厨房规模限定参评人数,并认真筛选参评人员,如实登记参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参评人员应无传染病、外伤感染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患。
 
  第二十一条厨房开放活动举办者应指派专人负责活动引导、介绍、秩序维护等工作,并采取适当措施对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工具设施进行防护。
 
  参评人员应穿戴举办者提供的隔离衣、鞋套、帽子、口罩等。
 
  第二十二条厨房开放活动举办者应认真收集记录参评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建议认真整改落实、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建立厨房开放活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厨房开放活动管理制度。
 
  (二)公告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引导解说制度。
 
  (五)意见登记制度。
 
  第五章 阳光公示
 
  第二十四条采用阳光公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公示牌、公示屏、互联网等方便公众获知的方式,真实完整地向社会公开食品原料名称、采购日期、采购渠道等相关信息以及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采用阳光公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导规范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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