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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新食安办〔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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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7 08:55: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安办〔2015〕13号)要求,我办制定了《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5〕27号
发布日期 2015-09-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465.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安办〔2015〕13号)要求,我办制定了《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标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创建工作负总责,要将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量化创建评价标准,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创建活动主体,食安办具体指导实施创建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创建工作。
 
  三、注重创建实效。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创建工作的核心,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要把创建工作与解决当地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深入宣传总结。要广泛发动宣传,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全面总结创建工作,提炼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地食安办要建立工作台帐、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食安办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对创建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全疆,撤销创建资格。各地食安办要依照标准,每年12月底前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及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随时上报。
 
  联 系 人:陈志辉杨刚
 
  联系地址:乌鲁木市新民路13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安办)
 
  联系电话:0991—26312572630972(传真)
 
  电子邮箱:xjfda2006@126.com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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