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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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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4 15:21:18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74
核心提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507/20150700399775.shtml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地区: 吉林 
 标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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