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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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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5 09:46:43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9
核心提示: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围绕打造“三最”城市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6项,冻结16项,下放区县36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93项。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15〕67号
发布日期 2015-07-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5/7/14/art_153_14392.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围绕打造“三最”城市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6项,冻结16项,下放区县36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93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取消、冻结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区县承接部门衔接协调,明确监管责任;要定期对各区县下放事项的承接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衔接工作要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区县要督促承接各部门及时制定承接方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的承接到位,顺利实行。要按照《淄博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办理清单。转为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继续保留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加强对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承接、下放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等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实行每月一督查、每月一通报。对承接不力、运行效果不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后,按程序收回。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落实情况于2015年7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联系电话:2791821)。
 
  【   附件下载】: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5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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