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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的通知(淄政字〔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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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5 09:35:15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9
核心提示:按照省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和《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要求,我市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5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41项。另外,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15〕14号
发布日期 2015-0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5/2/17/art_3861_2501.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和《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要求,我市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5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41项。另外,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放到位,防止出现“明放暗不放”、“变相截留”等情况;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承接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3月27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组织开展新一轮的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规范工作。对没有法定依据、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可以通过确认、备案等方式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调整为通过其他方式管理;上级下放明确由设区市、县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以及目前市、区县分权限管理的事项,本着服务基层和群众、更加便捷高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全部下放区县政府管理,下放的事项要坚决放到位、放彻底;对标准制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成果评审等行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交由行业组织承担。
 
  【   附件下载】: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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