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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粮食原料监管工作的通知(邢食药监食生〔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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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4 11:32:43  来源: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米、面、油、酒、淀粉等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粮食原料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邢食药监食生〔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7-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tfda.gov.cn/News_Show.Asp?ID=4816&BFL=7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米、面、油、酒、淀粉等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粮食是食品生产的源头,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原料安全,消除食品安全带入风险,并形成长期工作制度。
 
  二、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市米、面、油、酒、淀粉等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做到逐批查验,实现可追溯性,对发现的问题粮食原料要及时向粮食主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自觉不使用不合格粮食进行食品生产。
 
  三、    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加强检查力度,对本辖区内的米、面、油、酒、淀粉等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对企业购入、管理、使用粮食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粮食原料及时报告粮食主管部门。
 
  四、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使用不合格粮食进行生产、非法添加、超范围添加、虚假标示、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丁建忠
 
  联系电话:3166082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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