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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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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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章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jl.gov.cn/xxgk/zc/zffw/szfwj/szfl/201411/t20141118_17905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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