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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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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31 10:37:26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1453
核心提示: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1998-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gov.cn/xxgk/zc/zffw/szfwj/szfl/201411/t20141118_1790547.html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地区: 吉林 
 标签: 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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