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一涵 联系电话:8176306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8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已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15年工作要点。为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决定自2015年7月开始组织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草案报送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龙彦清副局长为组长,法规处、督查指导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稽查专员办、食品稽查总队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二、立法调研
(一)调研内容
1.省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2.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制度、办法和举措;
3.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作出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盲点;
4.县级食品监管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组成、人员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5.小作坊、食品摊贩、果蔬店、“小饭桌”、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经营情况;
6.食品运输、贮存环节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或存在的风险;
7.食品快速检测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8.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环节或食品生产企业前后的监管情况;
9.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情况;
10.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二)调研方法
实地走访食品生产、经营(含销售、餐饮)企业,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经营者,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生产、批发、销售者和农贸市场等,召开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
(三)调研人员
1.省局立法调研组。省局法规处牵头,督查指导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稽查专员办、食品稽查总队指派专人参加,主要负责省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活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安全管理活动的调研。
2.相关单位立法调研组。省局法规处负责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和相关单位领导参加,会同省局立法调研组相关人员,对省内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地方立法工作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四)调研时间及地点
1.7月31日前,省局立法调研组在长春、通化、辽源等地开展省内调研。
2.9月30日前,相关单位立法调研组赴浙江、广东等地开展外埠调研。
三、草案制订
(一)第一阶段(7月10日前)。
省局法规处向食品监管相关处室和各市(州)、县(市、区)局征求《条例》内容和制度设置方面的意见,依据意见梳理、汇总结果,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二)第二阶段(10月15日前)。
省局法规处根据省内和外埠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织进一步的修改。
(三)第三阶段(10月30日前)。
省局法规处在全省系统内征求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稽查专员办邀请省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召开《条例》立法专家论证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订。
四、草案报送
(一)形成草案。11月15日前,省局法规处负责整理《条例》草案并撰写立法起草说明,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集体讨论。11月30日前,省局局长办公会对《条例》草案及立法起草说明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报送稿。
(三)报送省政府法制办。12月20日前,省局法规处将《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报送稿)》正式呈报省政府法制办,并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呈报省政府常务会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