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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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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1 16:51:13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79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构建安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15〕64号
发布日期 2015-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5/7/13/217770164504.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构建安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1.分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长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省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体系。
 
  市长、县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增强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落实粮食产业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市县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落实相关部门粮食安全职责。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面积,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占用耕地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土壤改良和培肥,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粮食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
 
  4.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配套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建立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5.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靠科技,主攻单产,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工程,深入推进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实施种子工程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和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实施节肥、节药、节水行动计划。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防预报、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气象局
 
  6.加快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开展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7.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农业补贴和粮油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政策要求,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新增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落实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
 
  8.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抓好粮食收购,适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切实保障政策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的支持力度,杜绝向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9.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省市县要按照核定的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合肥、淮南市按照10天、其他设区市按照7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承担成品粮储备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地方粮食储备利息、费用、价差补贴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粮食储备监管,建立市县粮食储备定期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10.加强储备粮管理。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储备粮轮换要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完善成品储备与加工企业、军粮供应企业、“放心粮油”店等周转库存结合机制。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遵守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各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合力调节市场、稳定粮价。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大力发展粮食物流网络。依托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完善皖江粮食流出通道建设,强化公、铁、水运输无缝衔接,重点在沿江、沿淮、内河水运干线,建设一批散粮运输节点,形成粮食现代物流网络。大力推广原粮散运、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企业协作联合运营。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粮食流通新型业态。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13.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合作。主动与粮食主销区建立省际间、市县间直接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性、区域性粮食产销对接和产品交易活动;鼓励粮食龙头企业到主销区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在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建立异地储备,发展产业化合作经营。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4.继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土地确权,加大资产重组力度,重点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开办“粮行”,创新粮食流通经营服务方式。引进央企、民企等战略投资,在产业政策、项目资金上重点扶持,打造大型混合型粮食集团,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15.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利用现有粮食产业园区,围绕粮食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粮食产品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
 
  16.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把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项目,重点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大力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优化和改进传统主食生产工艺,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支持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健全物流配送、连锁专卖供应网络,向城市社区、乡镇和农村延伸。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17.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选择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强化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落实。规范各类涉粮企业经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18.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设区市要重点打造1-3个堡垒型应急骨干企业,每个县打造5-10个应急骨干网点。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9.依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全面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中央和省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20.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范围,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从源头防治粮食污染。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健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
 
  21.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统筹推进“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军粮供应、应急保障和“万村千乡”工程供应网点等“五位一体”融合模式,2017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开展市县粮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对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基地、“放心粮油”和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2.压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辖区内各种性质的粮食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严厉打击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保证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23.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工作力量。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全额用于扶持粮油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储备、调控管理和市场监督,稳定机构和队伍,切实负起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
 
  24.加强宣传教育。围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工作措施等内容,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推广节粮减损,全面降低粮食损耗。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全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粮食局等
 
  25.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粮食局、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体系 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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