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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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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7 08:17:27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077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ls.aqsiq.gov.cn/fzjl/jlqjqzjd/200610/t20061018_771.htm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仍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原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暂行规定》([86]量局监字第333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格式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07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封面格式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二O 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doc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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