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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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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4 08:54:30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72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3]248号
发布日期 1993-07-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一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
 
  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附件二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下载
 地区: 中国 
 标签: 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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