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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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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0 16:42:3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16390
核心提示:你协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过渡期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国食协〔2015〕2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发布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
发布日期 2015-05-27 生效日期 2015-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过渡期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国食协〔2015〕2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请你协会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做好行业贯彻实施。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名称修改带来的旧版标签标识问题,经研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2016年6月30日前生产的食品,允许其标签标识继续使用GB 2760-201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016年6月3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进行标签标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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