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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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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8 16:37:04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90
核心提示: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4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6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上述事项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4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9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3项,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4项。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5〕48号
发布日期 2015-06-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anxi.gov.cn/0/104/10994.htm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4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6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上述事项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4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9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3项,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4项。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
 
 
 
 
 
  5 我省落实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pdf【官网附件不能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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