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和生态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畜禽饲养、屠宰、运输、销售经营主体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及时组织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出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收集处理;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出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在农业部指导下,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组织处理和调查;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在上一级农业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和调查。调查结果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科学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等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县(市、区),原则上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养殖密集地区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支持乡镇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化制、发酵等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
四、完善配套政策
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设施建设和处理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谁处理,补给谁,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各市、县(市、区)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养殖场户。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财政补助与保险相结合,会同保监部门扩大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病死畜禽理赔流程,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税务部门要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大力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群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认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和媒体加大监督和举报力度,严防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固定证据后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