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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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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6 11:33:2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1
核心提示:你市《关于青岛胶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请示》(青政呈〔2014〕49号)收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5〕135号
发布日期 2015-06-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5/6/19/art_285_7121.html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青岛胶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请示》(青政呈〔2014〕49号)收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胶州市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
 
  二、胶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胶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三、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胶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将其作为政府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胶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你市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责成胶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制办、省编办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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