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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目录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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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10 02:28:19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355
核心提示: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6号
发布日期 2008-06-24 生效日期 2008-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为: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
1、2009年目录调整:将鲜奶、奶粉和乳清(具体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09年8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2、2011年目录调整:将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详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3、2012年目录调整:将橄榄油、玉米酒糟(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12年6月1日起对上述商品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4、2020年目录调整:将关税配额外食糖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为: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具体税号见附件1。
 
  二、受委托组织
 
  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备案登记
 
  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项下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信息发布
 
  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2、46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商 务 部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大豆

1201001000

种用大豆

1201009100

非种用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200

非种用黑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300

非种用青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900

非种用其他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2

油菜籽

1205101000

种用低芥子酸油菜籽

1205109000

其他低芥子酸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1205901000

其他种用油菜籽

1205909000

其他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3

豆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4

棕榈油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19℃-24℃,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菜子油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6

豆粕

2304001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豆饼)

2304009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研磨或制成团)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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