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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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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10 14:29:33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44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澳门市场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共同确认的《内地与澳门关于防止内地供澳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发[2008]369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特派员办事处,许可证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澳门市场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共同确认的《内地与澳门关于防止内地供澳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自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进口商实行登记制度,内地出口企业对澳门出口粮食及其制粉,应与澳门已登记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向有关发证机关出示,发证机关审核后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配额发放供澳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的字样。
 
  三、供澳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仅限用于对澳门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发生,商务部将立即取消有关出口企业已获得的配额及此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的粮食及其制粉进口商名册及登记证明书式样详见本通知附件2和附件3,今后如有调整,请见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
 
  五、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本通知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粮食及其制粉供澳门企业的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本通知所述粮食及其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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