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经营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黑食药监食通联〔2014〕116号)的规定,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黑龙江省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有日常管理责任,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2. 应该建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召回、销毁制度;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报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产地、经营者等信息。
3. 提供食用农产品销货凭证或统一销货凭证样式。
4. 加强批发市场内短途运输车辆的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按照规定保持车辆卫生状况,登记车辆及其驾驶人信息。
5. 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统计工作,对统计信息进行分析。
6. 应当审查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资格,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7. 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8. 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9. 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信用档案,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用档案;
10. 索取入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并查验货物;按照要求对入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1. 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12. 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快速检测信息;
13. 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14. 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处置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
15.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方法
专项检查分为市地专项自查和省专项检查两个阶段。
(一) 市地专项自查(6月5日-6月30日)市地、省管县自我检查,对照标准逐条检查,对市场开办者存在的问题的要履行行政执法程序,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仍不整改的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自查要做到找准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逐条进行落实;自查情况要考核打分、进行通报,并将自查情况与7月5日前报省局。
(二)省专项检查(7月10日-8月10日)省局将根据市地、省管县自查情况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或者重点地区专项检查,检查方法是检查与暗访相结合,对问题突出的市场进行责令整改,辖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专项检查结果计入市地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总分之中。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落实食用农产品管理责任。专项检查工作是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主动汇报,取得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区域、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食用农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督察检查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三)发挥综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新职能,在监督管理中,要注意发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职能,形成监督管理合力。
在专项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处联系。
联系人:王振君,电话:0451-88313159。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