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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快餐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有关问题的批复(浙食药监规〔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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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2 15:18:10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21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请示》(嘉兴市监〔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规〔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5-15 生效日期 2015-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46771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请示》(嘉兴市监〔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快餐店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以从事顾客订购需要外送服务的活动,但不能从事集体用餐配送。
 
  二、快餐店从事订购需要外送服务活动的应制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送餐操作规程。外送膳食应放置在专用密闭容器中,尽可能缩短加工完成至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送餐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外送凉菜、生食水产品、生食沙拉等高风险食品。
 
  三、为确保食品安全,快餐店应根据供餐能力,确定每餐次堂吃和外送膳食的数量,并控制送餐的区域范围。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调查核实确认快餐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应依法依规查处。
 
  此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批复 配送 集体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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