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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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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20 09:25:43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11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0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5/2/16/10327453.shtml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立法重点,适应改革需要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快涉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进度。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因改革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要抓紧推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把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订草案,起草部门要对原来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要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二、落实起草责任,注重工作协调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法制办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强化公众参与,开展立法协商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论证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严格执行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由省法制办提出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各起草部门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向省政府报送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加快相关工作进度。《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形成阶段性成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立法计划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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