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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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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1 03:47:39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64
核心提示:现将《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饮〔2015〕84号
发布日期 2015-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4/30/art_153_6150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
 
  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提高的原则,规范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打击违法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秩序,提高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游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规范范围、时间
 
  (一)规范范围: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和食品摊贩。
 
  (二)时间: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
 
  三、任务安排
 
  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县(市、区)根据景区规模、影响力及接待游客人数、食品经营业户等因素合理安排三个阶段的规范计划,5月15日前确定第一阶段规范计划,填写《县(市、区)旅游景区及周边规范计划表》(附件1)并上报市局。各市局分别将所辖各县(市、区)规范计划表于5月20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第一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31日):规范重点5A、4A景区,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景区作为第一批的规范目标(无5A、4A景区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他景区),对应规范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查,摸清名称、户数、业态,按照规范名单,入户指导,规范经营行为。10月31日前,各市局总结第一阶段规范工作情况,同时确定第二阶段规范计划并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规范重点3A景区,在巩固提高第一阶段规范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第二阶段规范计划开展规范。2016年4月30日前,各市局总结第二阶段规范工作情况,同时确定第三阶段规范计划并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第三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31日):规范重点2A、1A及其他景区,在巩固提高第一、二阶段规范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第三阶段规范计划开展规范。2016年10月31日前,各市局总结规范工作情况。
 
  四、规范标准
 
  (一)亮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店须持有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须持有《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附件2);从业人员须持有并展示健康证明。
 
  (二)安全承诺。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负责人,要分别签订《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4)、《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三)单据留存。食品经营单位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
 
  (四)原料公示。如实登记《主要食品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名目公示》(附件6)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五)场所清洁。经营和加工场所要清洁卫生;厨房要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鼓励和倡导实施明厨亮灶。
 
  五、检查重点
 
  (一)主体资格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且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场所清洁情况。经营场所是否保持卫生整洁,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食品是否按要求摆放。销售需要低温储存的食品是否符合标签标识储存要求。
 
  (三)索证索票情况。是否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原料、调味剂、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有对使用的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如实登记并公示,是否食品生熟分开,原料是否使用过期食品或感官症状已发生变化,是否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五)厨房与餐饮具清洁情况。厨房是否卫生整洁,餐厨垃圾是否都及时清理,是否执行生熟分开,是否按要求摆放物品,是否有鼠、蝇、蟑螂,是否有异味。容器具、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是否按要求存放。
 
  六、工作要求
 
  (一)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各市、县(市、区)局要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及食品摊贩规范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会同景区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分阶段召开会议,采用明白纸等形式,向经营业户告知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明确禁止事项。要组织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方法,面向旅游景区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经营者,广泛宣传规范内容、工作措施,动员各方积极参与规范工作,营造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规范治理浓厚氛围,引导广大游客自觉去亮证场所消费和“寻找笑脸就餐”。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经营业户必须做到许可证或实名备案证、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各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经营;对达到许可条件的,办理许可,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纳入监管范围。
 
  (四)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局要细化规范任务要求,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到人,确保不留空白、盲区和死角。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规范工作现场检查要有记录,发现违法违规及时严厉查处。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局要结合当地旅游景区管理现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局开展规范工作,跨辖区的景区食品安全规范工作可由市局直接组织;各县(市、区)局要按照规范计划表有序推进规范工作。省局将按照总局“四不两直”的要求,深入各县(市、区)实地明查暗访,并将督查情况如实通报各市。
 
  各阶段规范工作情况和规范工作总结及《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0)分别于2015年10月31日,2016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报送省局餐饮监管处。
 
  联系人:李玉陵、李翠华,0531-88592619、88592620、88592615(传真),邮箱:cyjgc@sdfda.gov.cn。
 
  附件:1.县(市、区)旅游景区及周边规范计划表
 
  2.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
 
  3.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4.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5.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6.主要食品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名目公示
 
  7.食品安全告知书
 
  8.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9.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10.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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