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最大限度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地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多证合一”
将现行的按产品类别发放许可证书、生产多类产品的企业需申办多张证书的方式调整为按生产主体审批发证,对同一生产企业统一发放一张许可证书。已取得多张食品许可证书,或已持有一张证书、但增加新的食品类别后需要增加证书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在申请换发第一张证书(或申请新证)时,由审批部门组织对已发证的其他类产品许可条件一并审查,换发一张证书,也可以按照有效期限最短的原则,直接换发有效期限相同的新证书;对新办企业同时申办多张证书的,实行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发证。
二、调整许可检验
简化新建企业的许可检验。将现行的在许可审批过程中由企业单独申请、审批部门另行组织许可检验的方式调整为由企业“自主检验、自行申报、网上公示”的方式。即企业提出许可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许可检验。企业在产品上市销售前,自行通过网络平台登记、公示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范围,也可以提交审批部门上网登记公示。企业自行公示的,应于公示后5日内将网上公示产品的检验报告提交审批部门核验。取消换证企业的许可检验。对于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经现场审查合格后直接换发新证、直接更新网上公示的产品范围,不再实施许可检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取消许可检验机构的指定,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许可检验。
三、取消许可证副页
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建立以许可证书为主、许可证书与网上公示(准予生产销售的产品范围)相结合的生产许可证明机制。调整许可证证书内容,证书上注明获证产品的类别,取消产品类别以下的具体信息标注。企业需要准予生产销售的产品范围书面证明的,可以自行上网打印。
四、简化企业增加新产品(增项)的审查程序
企业增加新的食品单元,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许可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申请免于现场审查。增加的食品单元,由企业按“自主检验、自行申报、网上公示”的方式办理;对于增加新的食品品种且该产品执行新的产品标准的,企业直接按“自主检验、自行申报、网上公示”的方式办理。对于上述情况,企业已取得的许可证证书不作变更。
五、改进企业生产条件的整改验收方式
调整现行的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对企业整改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再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实行在企业获证后1个月内,由辖区内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与对企业获证后的复核性检查同步进行。
六、全面推行许可证电子证书
建立以电子证书为主、纸质证书为辅的许可证书体系。企业获取电子证书采取“电子系统即时通知、企业随时上网下载”的方式。即,在许可决定作出后,许可管理系统即时向企业经办人发送手机短信通知,企业登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即可自行下载电子证书。企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以就地就近至任何一级食药监部门(包括乡镇监管机构)下载证书,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委托社会单位、机构等下载;也可以申请审批部门邮递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全面推行企业自主打印纸质证书
停止执行由上级部门印制空白证书、逐级传送证书、打印证书、签批用印、通知企业、企业至审批部门领证”的证书制发方式。企业获取纸质证书实行“电子系统即时通知、企业随时上网打印”的自主打印方式(“三步”打印法)。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按照获取电子证书的方式打印、取得纸质证书,也可以通过下载后的电子证书直接打印。各级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到审批部门领取证书。打印纸质证书使用普通打印机、普通打印纸(A4规格)。企业自主打印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制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强化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网上公示
建立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网上公示系统(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内)。即时公示获证企业电子证书原件及其他许可信息;适时公示准予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范围;适时公示企业有关生产条件整改项目的复核验收情况。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通过该系统或手机扫描二维码查阅企业生产许可的有关情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企业自行上网公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
九、缩减许可审批时限
通过实行“多证合一”、调整许可检验、取消副页、改进整改验收、完善电子证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将许可审批时限由现行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十、强化发证过程与证后监管的有效衔接
在简化行政审批的同时,监管部门要采取跟踪性监管措施,强化发证过程与证后监管的有效衔接。负责审批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在企业获证(含换证)1个月内,组织对企业进行复核性检查:查验企业生产条件整改验收情况;抽查其他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视情况对产品实施监督抽检。对整改不合格、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并通过网上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企业获证一年内,省、市、县监管部门对其上市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查。企业获证一年以上的,市、县级监管部门将其纳入本地区的监管计划实施常规性监管。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所(分局)的作用,共同作好获证企业的监管与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