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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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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1 10:29:35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565
核心提示: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xfg/201011/20101100329031.shtml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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